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代办点: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的补助”。现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以来的情况,经互助中心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云医助[2006]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属于单病种结算的情况,医保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不得纳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范围。 二、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办事处、代办点必须严格按此规定办理审批工作。否则,一经查出违反本规定的补助,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不予核销,其补助金由本级工会承担。
附:属于单病种结算的计算案例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属于单病种结算的计算案例
某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属于医保规定的单病种结算病种,该病种医保定额包干费用标准为27000元。该职工住院总费用为44275.75元。其中,单病种结算统筹支付了18900元,个人自付费用25375.75元(其中:全自费费用464.73元)。 在计算此类单病种结算的补助金时,应注意: 1、医保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不得纳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范围。即总费用扣除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不得纳入活动补助范围。此案例中有17275.75元(44275.75—27000)不得计入补助基数。 2、属于单病种结算的补助基数计算公式为:
补助基数= (医保定额包干费用总额—单病种结算统筹支付)—全自费费用 因此,该职工补助基数应为: 补助基数 = (27000—18900)—464.73 = 7635.27(元) 3、再按该职工参加活动期的补助金计算办法计算补助。此案例中,按第三期活动计算办法,该职工获得补助金3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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