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治理污染,法律的武器绝不可少。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经济新常态下的大气污染治理
今年3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区域污染排放负荷。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中的“2+26”城市指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连同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等26个城市。
工作方案要求,“2+26”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10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小燃煤锅炉“清零”和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此,“2+26”城市被列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首批实施范围。其中,北京、天津、廊坊、保定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传输通道其他城市于10月底前,每个城市完成5万至10万户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方案还在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提出具体任务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空气质量的改善必然涉及既有经济的调整和新增资金的投入。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对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的污染型企业进行整顿关停,不仅不会影响全国的经济发展,还会促进产能优化,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在严格大气环境保护要求的倒逼下,经济增长和大气环境保护会达成新的平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预计“十三五”末期、“十四五”初中期,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会到达拐点。
大气污染严峻局面的出现,是长期粗放式发展积累的结果。如果过于着急,采取短期的休克式疗法,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必然出现大问题。《环境保护法》要严格实施,对于严重污染又治理无望的企业,应当坚决关闭。对于可以升级改造的企业,则需要利用责令企业整改这一法律责任的宽容性,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由有关部门出台细则,给企业必要的整改期与升级期,不要盲目地予以取缔和关闭。在升级改造方面,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要因升级改造是企业的主体义务而袖手旁观。放任企业倒闭,是不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的行为,必然导致经济下滑,最终不利于环境保护地可持续开展。
我国以霾和臭氧为代表的大气复合污染具有独特的复杂性,空气质量改善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是一场艰巨的持久战。指望“速胜”不现实,但悲观失望也没必要。治霾,需要继续对症下药、扶正祛邪,把已经确定的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查漏补缺,进一步加大力度调整能源结构,构建精准化治霾体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才能逐步提升“气质”和“颜值”,迎来更多的蓝天白云。
水污染防治大决战
中国水环境污染已经治了几十年,还处于相持阶段。早在“九五”期间,国家就开始“三江三湖”的重点治理,但至今仍未见根本好转。在重点河湖治理难言功成的同时,水污染从城市扩展到乡村,从东部蔓延到西部,从地表深入到地下。泛滥的水污染,威胁到我们的供水安全,危害我们的生存环境,还危及农产品、水产品安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为落实中央的发展新理念,近年立法机构对环境保护法规及时进行了修订,为从严治污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修订,较修订前有了一系列更新的提法和更严格的要求,指明“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为减少先污后治的高成本,提出了“保护优先”的环保战略。(2)为破解跨区域协调难的症结,要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3)针对环保部门监管权偏弱、软而不硬的问题,增强了环保职责部门的执法权限,“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4)为扭转地方为发展经济而牺牲环保的倾向,大大强化了环保监督考核,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5)在环保经济机制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6)在行政管理手段上,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7)从预防预警的角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8)为解决环境违法处罚过低、违法所得往往大于违法成本的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实行“按日计罚”措施。(9)为增加透明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条款。
201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某种程度上比《环境保护法》修订得更为彻底:(1)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门槛。以前规定是辖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连续从事环保公益5年才能提出公益诉讼。修订后,依法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即增加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3)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上游政府对下游的污染负有赔偿责任。(4)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处罚力度,违法设置排污口从原来罚款2万-10万元,变成处罚20万-100万元,是原来的10倍。
国务院于2015年4月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无疑是开展全国水污染防治大决战的战略部署。它明确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水污染防治总要求。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到21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治理目标。提出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十条具体措施。“水十条”发出了水污染防治大决战的全民动员令,要求实行“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模式。政府、市场、企业、公众各司其职,各施所长,协同配合。
2016年12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推行河长制,要求在2018年底全面落实河长制。“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河长制于2007年首创于曾深受太湖污染之害的无锡市,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后江苏、浙江开始在各自省内实施由地方政府首长负责的河长制。2014年水利部开始在全国推广试点河长制。至今全国已有8个省市全面实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在部分市县推行。河长制的核心是河湖水管理的首长负责制。其全国组织形式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近年来,由于土壤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我国受污染耕地面积占8.3%,达1.5亿亩(折算合10万平方公里)。土壤的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铬等重金属,以及滴滴涕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2014年4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调查的630万平方公里土壤中近1/6受不同程度污染,其中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等周围土壤污染最为严重。
土壤污染的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工矿业的“三废”排放。废渣经雨水淋溶污染土壤,废水经河流污染农田,废气(包括汽车尾气)通过大气沉降在土壤中累积。二是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地膜的过度使用,造成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残留。禽畜饲料中含有铜、锌、砷等添加剂,长期使用禽畜粪便作为有机肥也可造成土壤污染。三是垃圾围城、围村,污染土壤。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易修复等特点,一旦被污染,危害极为严重:一是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土壤污染带来耕地质量下降,直接威胁18亿亩耕地红线,导致粮食和农产品重金属等含量超标,影响食物安全。二是危害人体健康。土壤中的重金属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危害。三是影响社会稳定。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搬迁工矿企业的职工安置,农民经济受损和人民群众健康受损的补偿问题等,如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防治土壤污染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转变理念,建立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土壤污染事件频发是我国环境容量到达临界点的表现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转变GDP至上的发展理念。要把土壤污染防治与转变发展方式结合起来,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要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进一步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
健全制度,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各项标准。建议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土壤污染依法防治、依法监督、依法管理。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善,有些方面还是空白。要以人民健康、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原则,全面审视、尽快修订和完善土壤污染标准、修复标准、污水处理标准、农产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等。
深化改革,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多部门“多头”管理。建议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统一协调机制。建立流域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土壤环境损害的赔偿、补偿制度。整合现有环保、国土、农业、水利、卫生、粮食等部门监测网络,实现土壤调查数据信息共享。
加强研发,开展重大修复工程。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难度大,物理、化学方法成本高,生物方法耗时长。要鼓励科研机构加快研究低成本、易于大面积推广的土壤治理和修复技术,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予以重奖。在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开展重大修复示范工程。
全民动员,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土壤孕育万物,是中华民族世世代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形成全民动员、地方负责、部门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总格局。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民健康,时不我待、刻不容缓。只有人人重视、从自己做起,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大地母亲,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污染防治必须依靠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2015年出席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表示,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不是放弃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要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人民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最高法院2014年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设立了382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最高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大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各级法院要畅通诉讼渠道,通过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要通过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以及环境修复费用,让污染者付出代价,建立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真正“长牙”,而且长出“钢牙”。
公益诉讼是环境司法的重要特色,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条件等作出规定,努力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消除公益诉讼正常开展的制度障碍,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案件管辖制度,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客场问题。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的模式,充分发挥三大审判的整体合力。
周强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利了解环境案件的审理进程及裁判结果。要加大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公开裁判文书。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公众的环境意识教育。要及时处理发生在农村的环境污染案件,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编自求是网、人民网、环保在线等)